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422号
施丹凤: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87969.9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87969.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倍的标准,自2020年11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截至2021年12月27日的时长为412天,资金占用损失为3822.95元)。以上合计91792.85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6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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