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桑青与被告南京长颈鹿英语培训中心、南京宝镇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乔瑞富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梅国梁、张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23-20880)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20880号
南京长颈鹿英语培训中心、南京宝镇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乔瑞富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梅国梁、张惠:
本院受理原告桑青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桑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合约》;2、判令五被告连带返还原告人民币18,580元 (剩余120课时,未开课); 3、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8,580元为基数,按照LPR计算利息);4、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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