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05民初11286号
德商优尼博览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豫立展览有限公司、朱勇斌(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9197509290953)、于创民(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6198906073512):
本院受理原告何发平与被告德商优尼博览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豫立展览有限公司、朱勇斌、于创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12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上海豫立展览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何发平各项损失合计65,720.42元。二、驳回原告何发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0元,由原告何发平负担200元,被告上海豫立展览有限公司负担2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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