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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南京宝典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常州奕媛商贸有限公司、常州同乐贸易有限公司、常州市星媛汇商贸有限公司、江苏隆升悦线缆科技有限公司、南通强华机电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2-09-06
浏览次数:299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告

 (2022)苏0105民初4031号

常州奕媛商贸有限公司、常州同乐贸易有限公司、常州市星媛汇商贸有限公司、江苏隆升悦线缆科技有限公司、南通强华机电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宝典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40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常州奕媛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宝典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票据金额5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常州同乐贸易有限公司、常州市星媛汇商贸有限公司、江苏隆升悦线缆科技有限公司、南通强华机电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常州奕媛商贸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12070元,由被告常州奕媛商贸有限公司、常州同乐贸易有限公司、常州市星媛汇商贸有限公司、江苏隆升悦线缆科技有限公司、南通强华机电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二年九月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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