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苏0105民初5258号
章一凯:
本院受理原告栗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3) 苏0105民初52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被告冒用案外人章一帅的名义向原告出具借条,并使用章一帅的微信账户接收款项,以欺骗的手段致使原告在诉讼时无法区分借款主体,系以借款为名骗取原告钱款,有躲避归还的意图,故案涉纠纷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如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刑事犯罪,原告栗娟可另行提起诉讼。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栗娟的起诉,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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