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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荣坚诉被告北京雪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斌名誉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2-10-10
浏览次数:1,444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1871号

于斌:

本院受理(2022)苏0105民初11871号原告荣坚诉被告北京雪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名誉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北京雪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斌向原告荣坚赔礼道歉及消除侵

权行为给原告荣坚造成的影响,具体包括出具书面的致歉及消除影响声明,在《扬子晚报》非中缝刊登声明(版面不小于6cm*9cm),在腾讯网站、《雪球》平台首页显著位置上连续90日发布经过认可的道歉声明。2、被告北京雪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斌提供侵权网页的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被转发次数、被转发的网址。3、要求北京雪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斌提供确定涉嫌侵权的上述网页的发帖人、“于见专栏”开办人员、网页转发人员及下述昵称的网络用户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包括但是不限于手机号码、 QQ号码、电子邮箱、微信号)、网络地址等信息:“于见”、“天宇流星”、大“A请表演”、“Seanjob”、“瞎扯几句”、“飘逸雪球”。4、判决北京雪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斌向荣坚赔偿律师费7000元。5、判决北京雪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荣坚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6、判决北京雪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荣坚赔偿取证费用100元。7、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十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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