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4708号
王朝明:
原告宋春玉与被告王朝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宋春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工费115000元以及利息3855.69元(以11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11月23日为3855.69元);2.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6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六月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31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送达公告
更多03.24
2026
01.04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