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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孟雪与被告彭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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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4522号

彭国良:

本院受理原告孟雪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45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彭国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孟雪借款本金14,732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4,732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孟雪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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