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2461号
绿能新基(江苏)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聂丽莉、朱兴盛:
本院受理原告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树斌诉你们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树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绿能新基(江苏)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聂丽莉立即归还原告合同保证金5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有使用费65706.85元(以借款500000元为基数,按照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自2022年12月16日开始计算,暂计算至2023年11月15日,此后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绿能新基(江苏)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聂丽莉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四月九日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法院民二庭张佳利
联系电话:025-83577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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