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苏0105民初12863号
陆红芳:
本院受理原告卢惠梅诉你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预付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为止);2、 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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