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网站

请稍候,正在加载页面……
关于原告穆新华与被告南京金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乐缘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日期:2022-12-07
浏览次数:1,427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5民初14850

南京金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浙江乐缘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穆新华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48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本案中,被告金沐公司(或者自称李威)的行为涉嫌诈骗,且资金去向不明,故本案暂不宜作为一般民事案件审理,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如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刑事犯罪,穆新华可再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穆新华的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智慧庭审操作手册
调解平台操作手册
微博
官方微信
诉讼费
计算
建邺
智慧庭审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