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7268号
戚林美、杨为凤:
本院受理原告楼红芳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72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戚林美、杨为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将南京市建邺区中和路69号清荷园北园10幢809室房屋过户至原告楼红芳名下。
案件受理费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80元,由原告楼红芳负担5000元,被告戚林美、杨为凤负担8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三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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