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9304号
陈国庆:
本院受理原告赵志红与被告建邺区壳绅岩工业设计服务中心、陈国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 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22年7月5日订立的《机动车收购合同》;2、判令被告1返还购车款48500元,并支付违约金12900元;3、判令被告2与被告1承担连带责任;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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