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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金海勇与被告刘宇、第三人闾燕、叶闽中介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4-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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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947号

刘宇、闾燕、叶闽:

本院受理原告金海勇诉你中介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金海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佣金11230元;2. 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即2024年5月23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四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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