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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杨晓东诉被告南京速商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3-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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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417号

南京速商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晓东诉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417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速商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删除微信公众号“紫砂学堂”账号中使用的涉案、作品;二、被告南京速商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晓东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元;三、驳回原告杨晓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南京速商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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