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05民初2956号
刘晋: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刘晋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账号0012703958项下欠款本金75554.78元、利息14396.85元、分期手续费11160元、违约金19064.92元、应收利息809.56元(均计算至2021年12月24日,以上除本金外各项费用合计45431.33元,仅主张被告承担20567.46元),合计96122.24元;并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自2021年12月25日起至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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