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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冯光荣与被告南京紫梧桐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吴胜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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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苏0105民初14166号


南京紫梧桐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吴胜明:

        本院受理原告冯光荣诉你(们)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冯光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资产委托管理服务合同》于2020年11月30日解除;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云锦路58号8幢二单元805室房屋,同时第三人1、2、3在实际占用的范围内向原告连带承担返还房屋的义务;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租金8378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水电、燃气、物业费合计4458.66元;同时第三人1、 2、3在实际占用的范围内向原告连带承担支付的贵任;5、判令被告自(2020年12月1日起暂算至2021年7月31日)按照4920元/月的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为39360元:同时第三人1、2、3在实际占用的范围内向原告连带承担支付占有使用费的责任(自2020年12月1日计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暂算至2021年7月31日为32376元);6、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第三人1、2、3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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