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4601号
王韶华:
本院受理原告赵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赵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王韶华向原告赵鹏返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56422.2元(暂计至2023年7月3日),剩余利息(以借款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8%自2023年7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判令被告王韶华支付原告赵鹏律师费8000元、保全担保费1000元,合计9000元;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王韶华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6062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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