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988号
南京龙亦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汇美瑞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汇美瑞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747566. 08元及延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即2024年5月2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四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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