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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汪婷与被告南京宝镇灵婴幼儿保育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传票公告
发布日期:2023-12-28
浏览次数:1,422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苏0105民初20887号

南京宝镇灵婴幼儿保育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汪婷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于2021年10月16日解除;2、判令被告退还剩余课时费14330.25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到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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