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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强制执行对南京市雨花台区李明芹石材经营部作出的宁环罚[2021]14099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日期:2022-05-10
浏览次数:1,516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05行审6号

南京市雨花台区李明芹石材经营部: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强制执行对你单位作出的宁环罚[2021]14099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已经审查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105行审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强制执行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南京市雨花台区李明芹石材经营部作出的宁环罚[2021]140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处罚款人民币70400元及因逾期未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内容。强制执行费用由南京市雨花台区李明芹石材经营部承担。”你单位应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我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五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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