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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春雷、仝秋菊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2-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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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5639号

仝秋菊:

本院受理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吴春雷、仝秋菊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56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吴春雷、仝秋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162,575.12元。二、被告吴春雷、仝秋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487.7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62,575.12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三、被告吴春雷、仝秋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4000元。四、驳回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44元,由被告吴春雷、仝秋菊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17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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