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6948号
常维:
本院受理原告何红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何红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借款20万元整并支付从2018年7月5日计算逾期利息(2018年7月5日至2020年8月20日以20万24%计算利息,2020年8月20日至执行完毕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全部财产保全费用以及其他原告因此支出的相关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送达公告
更多05.12
2025
04.22
2025
04.22
2025
04.2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