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8209号
上海鑫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82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上海鑫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支付79,7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79,75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97元,保全费818元,合计2715元,由被告上海鑫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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