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0789号
卢裕军: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07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卢裕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截至2022年3月15日的欠款本金4076.00元、利息111.25元、罚息1556.93元、复利387.35元(利息、罚息、复利自2022年3月1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自信卡(自信一贷)申请表》约定标准计算,但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及律师费2000元;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卢裕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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