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苏0105民初11168号
丁吉:
本院受理原告曹佳诉你与王倩倩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开庭传票、履行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被告二赠与被告一697966.73元的赠与行为无效;2、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697966.73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全额返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一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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