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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王青与被告何昆航、何后学、江苏伍玖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郭锐、龚磊、金松、第三人欧高维斯国际贸易南京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2-09-26
浏览次数:351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2172号

何后学、欧高维斯国际贸易南京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青与被告何昆航、何后学、江苏伍玖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郭锐、龚磊、金松、第三人欧高维斯国际贸易南京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21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王青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110元,由原告王青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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