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3406号
南京长颈鹿英语培训中心、张惠、梅国梁、乔瑞富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邵竹君与被告南京长颈鹿英语培训中心、张惠、梅国梁、乔瑞富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34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长颈鹿英语培训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邵竹君返还学费11,510.71元;二、被告梅国梁对被告南京长颈鹿英语培训中心本判决第二项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被告乔瑞富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长颈鹿英语培训中心本判决第二项义务的20%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邵竹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7元,由被告南京长颈鹿英语培训中心、梅国梁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二月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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