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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被告正嘉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刘正江保险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日期:2024-04-09
浏览次数:359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4840号   

正嘉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被告正嘉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刘正江保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48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2,991元,减半收取计81,495.5元,由原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四年四月九日  

联系电话:(025)69061701 69061713  

开庭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B3栋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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