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05民初5982号
南京迈尔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徐祖洪:
本院受理段菲诉南京迈尔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冯小琴、徐祖洪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你单位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段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迈尔顿国际美语培训登记》;2.被告退还培训费人民币12768元;3.被告冯小琴、被告徐祖洪对以上培训费承担连带责任;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1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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