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965号
南京爱尚美眼镜有限公司、徐磊:
本院受理原告扬州市宏基商业道具有限公司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保全裁定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扬州市宏基商业道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装修费用81,000元及利息(以81,000为本金,从2017年10月1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全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曰止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2022年12月8日为16,94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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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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