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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原告邵晴晴与被告刘益江、刘红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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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苏0105民初17223号

刘益江、刘红云

本院受理原告邵晴晴与被告刘益江、刘红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72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益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邵晴晴借款本金71.5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以13.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31日起、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8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刘益江、刘红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邵晴晴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三、被告刘益江、刘红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邵晴晴律师费15,000元;四、驳回原告邵晴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44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447元,由原告邵晴晴负担675元,由被告刘益江负担12,972元,被告刘益江、刘红云负担58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一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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