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05民初5650号
南京红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汪新贵、汪红萍:
本院受理原告邹义诉你(们)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邹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退还原告意向金2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021年5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2、判令被告一支付法律服务费2000元;3、判令被告二、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七月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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