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3822号
江苏富元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韦忠定:
本院受理原告陈超与被告江苏富元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韦忠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欠款175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75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21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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