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5166号
江治国:
本院受理原告张涛与被告李慧、江治国、第三人李金城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变更被告申请、开庭传票、履行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一与被告二之间签订的《房屋抵押合同》无效;二、请求判令撤销被告一与被告二的位于南京市栖霞区宁獅路10号02幢2单元603室房产抵押登记行为;三、请求判令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一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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