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1459号
南京速莱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胡玉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通过其所经营的网站“策驰影院”(网址:http://www.njsulaide.com/)提供影视作品《无法触及》(下称涉案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7000元,及律师费用3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整);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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