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苏0105民初14399号
孙婵、马雷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43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孙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支付代偿款152667.64元及违约金(以152667.64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4.4%计算)。二、被告孙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支付律师费4580元。三、被告马雷想对被告孙婵本判决第一、二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被告马雷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向被告孙婵进行追偿。四、对于本判决第一、二项债权,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有权就被告孙婵、马雷想名下位于无锡市太湖威尼斯花园一号公寓-202的房屋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按照抵押顺序,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45元,减半收取1722.5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3042.5元,由被告孙婵、马雷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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