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3336号
杨松: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建邺区真云兵初级农产品经营部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33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千融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市建邺区真云兵初级农产品经营部货款129,476元及利息(利息以129,476元为基数,从2022年4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损失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南京市建邺区真云兵初级农产品经营部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926元,由被告南京千融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三年三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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