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苏0105民初14949号
陈坚:
本院受理原告王心怡、胡业华诉你(们)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王心怡、胡业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700000元并支付欠款利息(以年利率17%自2018年10月28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年利率15.4%自2020年8月20日计算至2020年8月26日,以年利率11.4%自2020年8月27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利息23万元,暂算至起诉之日即2023年5月8日本息合计903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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