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20290号
赵伟、崔小红:
本院受理原告穆荣松诉你们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穆荣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赵伟、崔小红返还原告不当得利95000元及利息(以9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法院民二庭张佳利
联系电话:025-83577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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