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2433号
孙瑜:
本院受理原告邢玉来诉你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24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孙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邢玉来支付218,000元及违约金(以218,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二、被告孙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邢玉来支付律师费30,000元。三、驳回原告邢玉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93元,由原告邢玉来负担323元,被告孙瑜负担4,9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二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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