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419号
山东省智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潍虹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智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山东潍虹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2被告连带给付票据金额30万元;2.请求判令2被告连带支付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6月1日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10月24日,LPR为3.7%,利息为4380元,合计30438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500元)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金融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三年三月六日
联系电话:(025)69061713 69061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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