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5144号
张玲: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远宏物业发展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51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远宏物业发展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各项费用合计3363元;二、驳回原告南京爱荣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九月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0、(025)8357717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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