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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集贤县永辉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曹政、红箭华东建设有限公司、姜宝文、周建康、李和明、通辽市交通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江苏红箭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3-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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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3)0105民初16503

曹政、红箭华东建设有限公司、姜宝文、周建康、李和明、通辽市交通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红箭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集贤县永辉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集贤县永辉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曹政、红箭华东建设有限公司、姜宝文、通辽市交通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分别对第三人江苏红箭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就(2016)0105民初7283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详见《债务计算方式》,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3131日为8,101,139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请求判令被告李和明对上述债务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三、请求判令被告周建康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姜宝文的上述债务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预交费用由法院退回)。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法院民二庭张佳利

联系电话:025-83577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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