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0761号
南京惠洛克婴幼儿保育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五矿物业服务(南京)有限公司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五矿物业服务(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按照《会所租赁合同》, 支付租金 454,253.85元; 2、物业费:25,047. 6 元; 3、公共能耗费:370 元; 4、自用水电费:水费1474.152元,电费15,953.848元。上述费用总计:497,099.45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2庆法官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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