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2816号
仝颖珊:
本院受理原告汤春平诉被告仝颖珊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曹晓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3854.6元(医疗费1119.88*0.4=445,误工费28824*0.4=11529.6,交通_费200*0.4=80,营养费50元/天*90天*0.4=1800)。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0、(025)83577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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