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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汤春平诉被告仝颖珊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3-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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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2816号

仝颖珊:

本院受理原告汤春平诉被告仝颖珊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曹晓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3854.6元(医疗费1119.88*0.4=445,误工费28824*0.4=11529.6,交通_费200*0.4=80,营养费50元/天*90天*0.4=1800)。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0、(025)8357717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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