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87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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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田鹤诉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田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下架在拼多多店铺所上传的含有侵权图片的商品;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三、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公证费150元、律师费3000元、调查费200元等;四、判令被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五、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六月五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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