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7405号
王明增: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沪泰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明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材料欠款18110元;二、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1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306 韩孟宜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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