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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鲁加书与被告林长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3-05-26
浏览次数:1,425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4618号

林长清:

本院受理原告鲁加书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鲁加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27,889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以27,889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利率一倍的标准,自2020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2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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