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4618号
林长清:
本院受理原告鲁加书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鲁加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27,889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以27,889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利率一倍的标准,自2020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2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送达公告
更多03.24
2026
01.04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