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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南京王祥房产琴纪有限公司与被告正荣(上海)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正荣(上海)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3-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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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1031号

正荣(上海)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正荣(上海)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王祥房产琴纪有限公司与被告正荣(上海)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正荣(上海)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支付原告佣金163800元及违约金(以163800元为计算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306 韩孟宜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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